一、盗窃的事实。
2016年3月至6月,被告人程祥军、xx共同或单独伙同他人租车窜至江西省德兴市、鄱阳县、弋阳县等地,以鸭舌帽、面罩、手套、液压钳、自制开锁器为作案工具,盗窃路边商店共计作案二十三起。其中被告人程祥军参与作案二十三起,价值人民币327901元;xx参与作案十五起,价值人民币17698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程祥军、xx伙同程祥春(另案处理)窜至鄱阳县古县渡高源竹山某村”媛媛超市”,盗得1条软”中华”、8包硬”中华”、3条”极品金圣”、6条普通”利群”、5条软红”利群”等香烟,及黑牛奶与经典牛奶各1箱,价值人民币合计3760元,另盗得现金5100元。
尔后,三人又窜至古县渡镇南坂村芬林村被害人王*1家的商店...(本文书还有13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