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省萧县胜达石材开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胜达公司)诉被告萧县国土资源局(简称萧县国土局)行政许可答复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胜达公司诉称,2011年9月26日,萧县国土局为胜达公司办理了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从2011年9月26日至2014年9月26日。2014年9月在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时,胜达公司向萧县国土局提出了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但萧县国土局一直拖延不予办理。2016年3月10日,胜达公司向该局再次发出了关于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请示报告。后胜达公司起诉该局要求延续办理矿山开采许可证,在该案件中,该局提供了其在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关于对萧县胜达石材、萧县石源石材申办采矿许可证及丁里镇浮绥山采矿权要求返还投资赔偿损失的答复》(简称答复)。2016年7月19日,萧县国土局对该答复进行了公告。胜达公司没有收到该答复。萧县国土局依据县政府会议纪要不给胜达公...(本文书还有2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