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穆**、刘**系余庄居民,二人系夫妻关系。庆相桥南侧余庄原隶属于庆相桥社区居委会,后根据《关于我市区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淮证秘〔2004〕77号文件规定,余庄于2004年8月20日划入相山区三堤口街道办事处管辖。穆**与张**于2006年5月20日签订《联合建房协议书》,约定穆**提供土地,张**出资**房屋建成后分配穆**房屋7套。2007年,张**将兆国大厦东侧**室住房交付穆**,穆**、刘**一直占有使用至今。后双方于2008年12月19日就房屋水电气安装及产权证办理费用的承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刘**在合同落款处亦签名。2011年10月18日,县房管局就涉案房屋为张**、吕**登记并颁发房地产权证(编号:房产权证濉房字第××号)。穆**、刘**认为其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县房管局向张**、吕**颁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
另...(本文书还有1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