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解*与被告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伏*,被告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合伙关系,清算并分割合伙财产及现有对外债权(工程款)4679818.55元,其中对外债权2169964.3元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经案外人史建峰介绍工程,原、被告二人合伙共同承包西夏区润恒物流园办公楼工程,双方口头约定每人先垫付50万元,后被告称自己暂时资金困难,让原告先垫,原告便先垫资开工,工程施工一段时间后,原告与被告商量签订合伙协议,后经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双方根据工程进度,各垫资50%,剩余资金按比例分配,利润各占50%。但后期被告因没有资金,前期资金由原告先行垫付,期间发包方结算的费用,部分用于材料费、劳务费,剩余部分,被告一直占为己有。在合伙...(本文书还有1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