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陈**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裁定:裁定被告陈**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陈**不服一审裁定,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裁定:撤销本院一审裁定,本案由福清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良炎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林**及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被告因修建位于三山镇埕边村的自家房屋需要,多次向原告开办的福清市三山万家惠瓷砖店购买瓷砖、溢胶泥、填缝剂等,先后共拖欠原告瓷砖等货款61721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本文书还有1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