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于*与被告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龙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人民陪审员参与本案事实认定。原告韩**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被告福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商品房协议书》无效;2、判令被告福龙公司向原告韩**、于*返还购房款95万元,给付2012年12月3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间利息275500元,共计1225500元;3、判令被告按照原告已付购房款的30%向原告给付赔偿款28.5万元;共计金额1510500元;4、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日,被告福龙公司与原告韩**、于*签订了购商品房协议书,韩**、于*购买福龙...(本文书还有2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