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被告李**、被告纪*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被告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1000元,合计1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16日由被告李**、纪*担保,被告张**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不还,给付借款总数的10%作为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被告总是以暂时无钱为由拒不偿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起诉讼。
王**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从2016年11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为止。
张**辩称,我已经还...(本文书还有1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