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饶**与被告铁国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的委托代理人蒋**,被告铁国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饶**请求判令:原告各项损失273097.5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理赔后原告损失金额,判令被告铁国栋按60%的责任比例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铁国栋答辩要点:对事故责任认定我不认同,事故认定没有确切的证据,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与诉请不认同。...(本文书还有1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