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辩称,一、事故车辆在沧州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处租赁长期使用;二、该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0000元限额;三、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支付。
被告沧州市韵达速递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冀j××车辆在我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及不计免赔,我司在核实被保险车辆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在无拒赔情形且质证后赔偿原告合法合理的损失,该案涉及多名伤者,交强险医药费已给冉**垫付1万元,商业三者险给赵**垫付10000元,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我司不予承担。
第三人高**辩称,在原告受伤住院期间我要求杨*和韵达公司为我伤员垫付医药费,对方称没钱,我作为同事为赵**垫付全部医药费,我和赵**有协议在理赔后将我垫付所有医药费完全归还给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3日17时4...(本文书还有3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