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宋*、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宋*、刘**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90000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宋*、刘**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4日,宋*因经营烟酒资金周*困难向杨*借款49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至2016年4月30日,逾期还款则应按月利率30‰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并宋*出具借条一张。还款届满后经杨*多次催讨无果。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90000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宋*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刘**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杨*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杨*身份证复印件、借条、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本文书还有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