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淮南星华会计师事务所因诉安**财政厅撤回设立许可决定一案,不服安**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淮南星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杨**及委托代理人杨**、谢*,被上诉人安**财政厅的委托代理人郭**、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审理查明,淮南星华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于2005年,2005年5月18日,股东(合伙人)杨**、胡林生签订《合伙协议书》。2016年6月28日,合伙人胡林生因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在省注协进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补检时,被注销注册。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原告已不满足《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关于合伙企业设立的人数要求,不再保持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2016年6月28日,省注协向被告发出《关于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补检结果的公告》,告知已注销淮南星华会计师事务所胡林生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同年7月5日,省注协发出“关于关注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资格变化的函”,提示告知淮南星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人数已不能持续达到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其间,淮南星华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被告安**财政厅备案。根据《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安**,责令淮南星华会计师事务所在60日内予以整改,并告知原告,整改期满合伙人数仍不符合规定的,将依法撤回该所设立许可。2016年8月25日,淮南星华会计师事务所签收责令整改通知。安**财政厅通过工商系统查询及向淮南市工商局调取材料,原告未满足工商登记变更前置程序。截至整改期满,原告未进行相应系统操作申报,亦未满足设立条件。2016年11月23日,安**财政...(本文书还有6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