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简称索尼中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电捷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索尼中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赵**,被上诉人西电捷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索尼中国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西电捷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西电捷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被诉侵权行为没有落入名称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专利号为z*******.x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保护范*。1、一审法院系基于涉案专利与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gb15629.11-2003/xg1-2006《信息技术系统间远程通信和信息交换局域网和城域网特定要求第11部分:无线局域网媒体访问控制和物理层规范第1号修改单》(简称gb15629.11-2003/xg1-2006标准)对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但涉案专利与gb15629.11-2003/xg1-2006标准事实上不对应。2、一审法院在下述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错误,据此得出被诉侵权方案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错误结论:一审法院采信的西电捷通公司用于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涉案专利的证据存在瑕疵,错误地推定索尼中国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制造、出厂检测等过...(本文书还有27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