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庵支行(以下简称徽行三里庵支行)与被告万**、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行三里庵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陆**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徽行三里庵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9018.55元;2、被告支付截止2016年1月4日利息(含罚息、复利)为29124.65元,之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3000元;4、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工业区***小区东**幢**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东×××号)行使抵押权,...(本文书还有2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