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长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险四平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未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向上诉人报案,无法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保险条款,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上诉人秦*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秦*在原审法院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5778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7日23时30分左右,原告驾驶吉c******号小型轿车在四平市铁西区...(本文书还有2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