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中村二组、山中村三组不服南宁市青秀区(2017)桂0103行初****号行政裁定,于2017年12月18日通过一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根据宾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宾政征﹝1993﹞19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土地的批复》,涉案土地已被依法征用,该土地所有权即转归国家所有,原告亦获得了补偿,对其土地不再享有所有权。被告据此向宾阳县公安加油站颁发宾国用(97)字第10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实质是将已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划拨给宾阳县公安加油站使用,原告与该国有土地上的颁证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原告关于发证面积与征地面积不一致侵犯其集体土地合法权益的主张,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五十六条“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