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黑0902民初****号判决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黑09民终****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原、被告送达送达了风险告知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于2018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6年7月2日19时许,被告王**驾驶的黑k××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金沙新区,当车行驶至东惠洗浴中心路段时逆向行驶与原告驾驶的停在东侧路边的黑k××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受伤后在七台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次共计70天,经诊断为颈外伤伴颈脊髓损伤不全瘫等,就赔偿问题原、被告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7282.22元、去北京诊疗...(本文书还有5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