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系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上诉人从王*龙处购买该车并一直由上诉人占有、使用,原审认定被上诉人为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错误;2.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用车辆的法律关系;3.被上诉人与王*龙签订的买卖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该行为应属无效。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郑**以原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做答辩。
郑**向一审法院请求:要求徐**返还借用的黑g××号宝马牌小型轿车。
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2013年2月3日,王*龙将其所有的黑g××号宝马牌小型轿车转让给郑**,郑**支...(本文书还有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