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人申请徐**、陈*因诉利辛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亳行终字第001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利辛县人民政府为黄福山颁发了地号为2130****0810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书没有颁发时间,没有证书编号。该土地申*登记卷宗记载:该宗土地面积为444.89平方米;土地登记申请表时间是1991年5月23日,地籍调查表时间是1991年5月20日,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时间是1991年6月25日。准予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间没有填写,加盖有时任分管副县长张雨亭印章。在“土地管理机关审核意见”栏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意见栏”盖有“利辛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1996年,利辛县人民政府在同一块土地上分别为徐**、陈*颁发了利国用(96)字第004号、005号国有...(本文书还有2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