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诉被告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湖北正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于2018年1月10日向原、被告送达了鉴定意见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税勇,被告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原告办理工程结算,并给原告支付工程欠款408012.25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给原告补偿停工经济损失13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诉讼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给原告支付工程欠款530907.09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175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9年7月通过招投标取得原巴东县房地产管理局发包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资格,并于同年8月5日与原巴东县房地产管理局就以上中标的项目工程的施工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场组织施工。至2010年3月,原告对上述合同范围内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1#楼)建设项目的主体已施工完毕并在进行室内装潢、装修的过程中,业主巴东县房地产管理局要求原告公司在完成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外继续施工,即增加了经济适用房2#楼(以下简称2#楼)的施工任务,施工单价按原招投标文件和合...(本文书还有6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