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邮储银行老河口支行诉被告xx立、汪*、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老河口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立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老河口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令xx立偿还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及罚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自2016年6月1日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2、请判令被告汪*、方**对上述请求数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3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xx立、汪*、方**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xx立发放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年利率为15.3%。合同还约定被...(本文书还有3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