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太荣公司(原审原告)、大秦*司(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凯悦公司(原审被告)、恒美公司(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吴*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太荣公司与大秦*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杨*、大秦*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凯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恒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太荣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2011年,原告承包被告大秦*司承建的由被告凯悦公司发包的吴*凯悦国际家居商贸城d标段工程的劳务工程。双方于2011年10月签订《吴*凯悦国际家居商贸城d标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本工程的钢筋、模板制作安装、砼的浇筑及二次结构工程的钢筋、模板制作安装、砼的浇筑及主体结构施工所需的人工费、机械费辅材。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大秦*司缴纳工程保证金50万元。后原告组织施工,因被告原因,原告施工中途退场,双方就退场后的结算事宜签订《结算书》。经核算,被告尚*原告工程款及保证金22644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本文书还有4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