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远达公司与被上诉人守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前由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石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远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远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王*与原审被告守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8月30日,远达公司的代理人蔡胜利同守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远达公司承建守信公司开发的东风商用车4s店项目,工程内容为:东风商用4s店、生产维修车间、综合楼、门卫房**室外东风标志牌、食堂、锅炉房、旗杆基座、旗杆、上述各工程的内部装修和水电暖等安装工程**室外管网图施工以及附属工程,其中食堂、锅炉房工程参照宁夏苏宁设备有限公司食堂、锅炉房标准修建。工程工期为:生产维修车间、锅炉房及小**层建筑施工工期90天,自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1日;综合楼...(本文书还有3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