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邓*、吴**、抚州市东乡区鑫旺物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人民财产保险东乡公司辩称:1、被告邓*驾驶的赣f××的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不计免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保险理赔;2、医疗费应当扣除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用药及非医保用药部分;3、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4、原告提交的赔偿请求证据并不充分,不合理部分应当剔除;5、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垫付了10000元医药费。
根据原、被告诉辩,本案所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身体受伤经济损失如何界定。2、本案中存在哪几种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原告受伤经济损失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程度如何?3、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保险金的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所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本文书还有35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