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星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人提交的任职通知、鉴证报告、会计报表及门卫等人的证明,充分证明本人是经星光公司任命的财务处主任兼主管会计,非代账会计性质的临时工,且工作日工作、吃住均在星光公司,本人与星光公司系劳动关系。2、2014年4月23日、2014年5月5日的会计资料移交收条,可以证明本人在2014年5月仍为星光公司工作,但星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本人领取了2014年3至5月的工资,故星光...(本文书还有1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