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冯*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星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人提供的门卫等人的证明、报销社保发票凭据,证明本人工作日工作、吃住均在星光公司,本人与星光公司系劳动关系。2、本人于2006年进入星光公司担任后勤工作,从事星光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双方劳动关系已经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星光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冯*的上诉。
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星光公司为冯*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关系;2、星光公司支付...(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