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河检刑诉(20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张杰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张杰及其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张**邀约被告人张杰到街上“推”摩托车,两人走到老河口市沿江大道原“梁记粥铺”门口,看见人行道上停放有摩托车。被告人张**骑坐在张某停放的蓝色铃木轻骑弯梁摩托车上,用随身携带的套筒将车锁螺丝取掉,张**盗得摩托车后让张杰将该车骑到张**在张集镇的租屋。张杰离开后,张**又将周*停放在此处的大阳弯梁摩托车车锁破坏后盗走。后张**将两台摩托车处理,给张杰300元。2017年10月30日上午,张**的朋友汪文化将从武当山盗得的红色雅马哈摩托车交给张**让其帮忙销赃,张**将该车骑到李*镇李*村7组,被追踪...(本文书还有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