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四平大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禹公司)、秦**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吉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事实和理由:1.本案不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违法。2.一审判决认定秦**已向法院主张了自己的债权,其行为不属于怠于行使债权错误。因秦**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不积极申请强制执行实现债权,亦属于怠于行使债权。3.因一审法院(2015)四西民执字通字第189号通知上诉人通过代位诉讼途径主张权利,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大禹公司辩称:杨**在本案中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秦**辩称:同...(本文书还有1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