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许**答辩称:北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7)第2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润通环保公司的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润通环保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对环保项目的投资、管理及咨询、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第三人曾**在申请人润通环保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兼垃圾厂长助理职务。被申请人许**于2012年6月份到申请人润通环保公司处一直从事清洁工作直至2016年12月。期间第三人曾**与被申请人许**于2012年10月16日签订了期限从2012年10月16日至2013年10月15日止的《劳务协议书》,2016年6月11日签订了期限从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的《劳务协议书》,其中约定每月工资为1200元。2015年9月1日,申请人润通环保公司安排被申请人许**在2015年9月3日“抗战胜利日”加班;2015年12月30日,申请人...(本文书还有1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