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与被告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谭*、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同年12月25日,经双方当事人合意并由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0,643.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6,085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8,400元、残疾赔偿金115,3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75元、修车费5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鉴定费2,600元、律师费7,0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超保部分及保险赔偿范围外的损失由被告谭*赔偿。
事实和理由:2016年...(本文书还有2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