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
上诉人张**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谢*,被上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1日,陈*与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陈*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6万元的价格向王**购买上海市陆翔路**弄x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当日,王**将系争房屋交付给陈*,陈*装修后入住了该房屋。2011年12月5日,王**经核准登记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2012年3月1日,王**与张**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张**以98万元的价格向王**购买系争房屋。2012年3月13日,张**经核准登记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2012年3月27日,案外人桑甘泉带领2名男子,将陈*及家人强行赶出了系争房屋,之后陈*多次报警。2...(本文书还有3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