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骏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骏本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刘*,被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骏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罗*立即向原告重庆骏本科技有限公司返还260000元;2、被告罗*立即向原告重庆骏本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事实与理由:罗*原系重庆骏本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兼财务。2014年5月13日,罗*通过重庆骏本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向其私人账户转款26万元,摘要为“归还房屋贷款”。但经查询,该款并未用于归还贷款且不知去向。罗*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的房屋贷款均由谷**负责偿还。重庆骏本科技有限公司认为,罗*作为公司财务无任何理由私自将公司资金转至个人账户,给公司造成损失。现重庆骏本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