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与被告曾**、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从2016年3月20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24%的年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暂计至2017年8月20日止为51800元;2.原告对被告曾**、陈**提供的抵押广西梧州市xx路x号第**幢**单元**房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代理本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9日,原告卓**与被告曾**、陈**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卓**向被告曾**、陈**出借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利息按月息1.5%计算;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未偿还...(本文书还有2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