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梧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梧州工业园区投资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工业园区投资公司)与被告广西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公司)、广西梧州市亿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8月30日、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30日庭审,原告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梧州工业园区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麦**,被告天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覃波,被告亿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及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9月19日庭审,原告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黎**、原告梧州工业园区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被告天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覃波、被告亿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文书还有140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