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六安市金安区(以下简称四十铺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茶冲村民组负责人蒯光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上诉人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审被告四十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诉讼费用由程**负担。事实和理由:一、程**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享受土地补偿款。程**系外嫁女,2005年2月**日与湖北省十堰市易连华结婚,出嫁后户籍没有迁出,在本村民组没有参与土地承包经营,一直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居*生活,2016年3月16日离婚,但征地行为都发生在2015年前,土地补偿款也是在2015年前打到镇财政所。征...(本文书还有2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