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因与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章**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为:刘**立即向章**返还租金4000元及定金76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刘**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庭审中章**提交了李*出具的房租收条,且刘**对该证据已当庭认可,故对该证据应予以采信;2、一审判决认定刘**向章**交纳的100000元押金不符合定金的法律性质而未予支持,属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将该款认定为定金予以支持。
刘**答辩意见为:章**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双方签订的《铺面转让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
刘**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依...(本文书还有4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