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骏本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重庆骏本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刘*;被上诉人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骏本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其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属事实和法律认定错误。上诉人于2017年5月31日才得知被上诉人转出的260000元没有用于归还房屋贷款,被上诉人个人占有该款项至今,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罗*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重庆骏本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本文书还有1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