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与被告郑**、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郑**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梁**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郑**、梁**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时止);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4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30日,被告郑**因企业发展需要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借款期内的月利率为3%,即2400元/月;因违约引起经济纠纷时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聘请律师所支付的代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为确保本合同的履行梁**作为保证...(本文书还有2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