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银川西奥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川西奥斯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邓**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2014年6月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川西奥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晓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川西奥斯商贸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丈夫陈*签订一份空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陈*供货kfr-23gw23556格力空调31台,单价1660元;kfr-25gw23556格力空调2台,单价3900元;43c710k乐华电视2台,单价6800元,总计价款62160元。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按每日货款总额5%赔付守约方,被告丈夫陈*预付定金1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丈夫陈*将上述货物送至陈*施工的宁夏中卫市“锦江之星”宾馆。2012年10月,被告丈夫陈*...(本文书还有1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