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为与被告周**、周**、陈**担保款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周**、陈**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
原告张**诉称:被告周**、周**、陈**因缺资金于2005年5月2日向丁祥树借款人民币10万元,在借款当时就扣掉利息5000元,故实际借款为95000元。该借款由原告提供担保,但是还款期限届满后,三被告分文未还。后丁祥树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并由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6年5月20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决上述被告归还丁祥树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元,原告对偿还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原告于2007年7月5日代为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2008年2月3日又代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共代为偿还借款90000元。故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周**、周**、陈**支付原告代为...(本文书还有1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