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上述判决书,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欠款合计55000元,并偿付该款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直接向张**支付垫付的诉讼费用650元。后陈**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张**的申请,本院已于2018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本文书还有5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