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淮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梁**、被告安徽淮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损失9142.2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1997年进入被告单位工作。2011年11月11日,原告在工作时被管道砸伤,造成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2011年11月29日,原告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8月26日,原告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七级。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治疗,被告未为原告支付医药费,由原告自行垫付医药费,后*被告处予以报销。2013年5月31日,原告到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总医...(本文书还有2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