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上诉人泉山市监局作为公司登记机关,具有对本辖区范围内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定职权和职责。二、关于上诉人作出的涉案公司登记行为合法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67号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明确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本文书还有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