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16年1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需要于2016年11月1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于同年12月6日归还,到期不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承担违约金。此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出借50000元,到期后,被告却未能按约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杨**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李**针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中国工商银行汇款明细清单、案外人朱*的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收条,原告李**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并在卷...(本文书还有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