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张**、第三人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张*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程**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张**,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绥芬河市福宁雅居**号楼**幢**层**号商业用房归原告所有;2.停止对绥芬河市福宁雅居**号楼**幢**层**号商业用房的强制执行。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将其所有的位于绥芬河市福宁雅居**号楼**幢**层**号商业用房以940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因张**迟迟不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2015年7月21日,原告将张**诉讼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被告张**应在20...(本文书还有3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