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冠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冠科”)与被告郑州全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星包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冠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全星包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冠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货款672940元。2、判令本案诉讼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郑州全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原辅材料购销合同》,合同对供货、收货、付款、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开始向被告全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供货,而被告郑州全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却常常违约,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截止到2016年5月23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672940元,期...(本文书还有1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