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河南鑫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李**、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鑫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于2014年6月5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中牟县雁××路西侧、××路西侧、××南侧、××路东侧××单元××房,合同总价款为801456元。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商品房取得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并符合合同约定时交付买受人使用。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到时,被告未提供有关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批准文件,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属于逾期交房,应向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本文书还有2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