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委托代理人纪**、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14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位于祥盛街南、中兴路西中豪·汇景湾二期房屋一套,被告应当在2015年8月31日前报送资料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未报送或未被受理的被告应按日向原告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0.5的违约金,若被告在交付房屋后360内,致使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被告应按原告已付总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但被告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故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购买的位于祥盛街南、中兴路西中豪·汇景湾二期**幢**单元**层**号...(本文书还有1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