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委托代理人纪**、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位于祥盛街南、中兴路西中豪·汇景湾二期房屋一套,被告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0内办理权属登记备案,若被告违约,致使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则被告应按原告已付总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但被告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3895.67元。
被告辩称,办理房屋权属证书非被告义务**房屋产权是否具备产权性质及发证,依法应属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在产权登记方面的义务是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未约定办证期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