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0日1时许,被告人黄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搭乘成*由北往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1615公里+25米处,遇谭某1驾驶湘a******小型轿车搭乘谭某3、吴*2、黄*、戴*同向在前行驶,因被告人黄瑶过度疲劳驾驶,致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失控与湘a******小型轿车相撞,并推动湘a******小型轿车与同向在前方由程**驾驶的豫b×××××重型半挂牵引车(豫b×××××)车尾部相撞,而后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与豫b×××××重型半挂牵引车(豫b×××××)车尾部相撞,造成谭某3当场死亡,谭某1、吴*2、黄*、戴*、成*受伤,三车及豫b×××××车所载货物及公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新塘大队认定,被告人黄瑶负事故主要责任,程**负事故次要责任,谭某1负事故次要责任,谭某3、成*、黄*、戴*、吴*2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黄瑶驾驶的赣c×××××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平安樟树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保险单中载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同时为该车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程**驾驶的豫b×××××重型半挂牵引车(豫b×××××),车辆登记所有人是杞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是宋*,程**是宋*雇佣的司机,该车在平安开封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一份,保险单中载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同时为该车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本案另一伤者成*,经本院多次通知均未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将不在交强险限额内为其预留份额。
因谭某3的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本文书还有7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