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黄**与本村居民黄某1因宅基地问题,引起争执、吵骂,后在本村即舞阳县侯集乡大黄村大街上相互撕打。被告人黄**在与黄某1翻滚撕打过程中,致黄某1右胸部第7、8肋骨骨折。经鉴定,黄某1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5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为10853元/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4月2日上午9点多,因宅基地纠纷,我和妻子李*及村干部黄某2找黄某1说理。我们两家就开始争执,黄某1上来从后面把我妻子推倒,她膝盖跪在地上了,我和黄某1开始相互撕拽,在地上翻骨碌,黄某1咬我的手,我用手掰他的嘴,松开后我向东跑,黄某1追上我,我俩又在地上翻一会儿,都躺那儿了,对骂了一会儿,他用脚跺我,我也跺他,我抓他的手,他抓我的手,他还抓我的裆,有一会儿我就抠开他的手向东面跑,跑到东面电线杆那,看见他躺地上我也躺...(本文书还有3647字未显示)